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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 陈女士在景区游玩时偶遇教授太极的王先生,主动邀约体验太极推手。

三 | 互动过程中,陈女士不慎摔倒致膝盖擦伤,产生医疗费用。

四 | 陈女士认为王先生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,遂诉至永泰法院,要求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等费用。

五 | 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女士主动邀约,属自愿参与。太极推手虽节奏舒缓,但在动作体验、肢体互动过程中,仍存在因动作不协调、重心不稳导致摔倒受伤的潜在风险,属于“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”。王先生在互动过程中,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陈女士受伤系意外所致,符合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情形,其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
六 | 为实质化解纠纷,法官秉持法理情相融理念组织调解,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,王先生基于人道主义向陈女士支付全部医药费,陈女士放弃其他诉求,纠纷一次性了结。 案情点睛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
七 | (记者 宋亦敏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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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shed on:05:16:32